《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治理步伐》已于2024年4月7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13日
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施展统计在效劳周全推进墟落振兴、加速建设农业强国中的主要作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验条例》,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农业工业生长、墟落生长建设治理、农民生爆发涯等情形举行统计视察、统计剖析,提供统计数据,实验统计监视,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认真天下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实验和监视治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指导下,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统计事情的组织向导,明确肩负统计使命的机构和职员,为依法开展统计事情提供须要的经费和条件包管。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增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速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起劲运用信息手艺推进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现代化。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我私家等统计视察工具,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地提供统计视察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瞒报、拒报。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严酷落实提防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起劲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凭证划定实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质料。
第二章 统计视察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贯彻执行执法、规则、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及推行本部分职责,需要开展统计运动的,应当制订响应的统计视察项目。
统计视察项目包括:
(一)综合统计视察项目,指涉及三农生长全局的统计视察项目;
(二)专业统计视察项目,指涉及农业农村某一行业、某个领域、某项事情的统计视察项目。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制订的统计视察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整体讨论决议的基础上提出,经统计事情归口治理司局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制订的统计视察项目,依法报送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农业农村部制订的统计视察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统计视察项目以统计机构批准执行或者赞成备案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统计视察项目在有用期内需要变换内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制订统计视察项目,应当同时制订该项目的统计视察制度。
统计视察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视察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诠释、指标间逻辑关系,接纳抽样视察要领的还应当包括抽样计划。
统计视察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视察目的、视察工具、统计规模、视察内容、视察频率、视察时间、视察要领、组织实验方法、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宣布等作出划定。
面向单位的部分统计视察,其统计视察工具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分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一条 统计视察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订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用限期等。统计视察表中的指标应当具有明确清晰的界说和数据收罗泉源。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分统计视察应当合理确定视察频率和视察规模,综合运用周全视察、抽样视察、重点视察等要领,并充分使用行政纪录等资料。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法开展统计视察事情,并对统计视察历程和效果认真。承接政府购置效劳的主体应当严酷凭证统计视察制度开展统计视察事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严酷执行统计视察制度,增强数据收罗、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剖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实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分统计视察应当依据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农业农村部可以制订部分统计标准并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划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统计资料治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建设健全统计资料生涯治理制度,规范统计资料整理、标识、交接、归档、维护、借阅等事情,推进电子化治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建设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实时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享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增强统计资料在农业工业生长、墟落生长建设治理、农民生爆发涯等方面的应用,凭证统计视察制度划定宣布数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及其统计职员对在统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神秘、事情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不法提供。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数据清静治理,科学研判数据汇聚形成的危害,提升数据清静手艺手段,提防数据泄露。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职员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统计事情归口治理司局推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农业农村部分统计制度规范、部分统计标准,建设健全农业农村部分统计系统,详细肩负天下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的监视治理;
(二)统一安排和审核报送农业农村部统计视察项目;
(三)组织实验农业农村部综合统计视察项目,对综合统计视察制度执行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四)指导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实验农业农村部专业统计视察项目;
(五)统筹治理农业农村部统计资料的汇总、共享和宣布,体例年度统计公报和综合性统计资料,建设健全统计指标库和数据库;
(六)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生长;
(七)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分统计职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推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验营业规模内的专业统计视察项目,对专业统计视察制度执行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二)制订本行业、本事域统计治理制度,加入制订农业农村部分统计标准;
(三)优化完善统计指标系统,增强统计资料的收罗、整理、汇总、审核、共享、剖析及应用;
(四)向统计事情归口治理司局报送年度统计数据宣布妄想,并凭证要求宣布;
(五)推进本行业、本事域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生长;
(六)对受委托开展统计事情的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增强监视治理;
(七)认真本行业、本事域统计职员治理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推行以下职责:
(一)凭证农业农村部统计视察项目及其统计视察制度要求,认真收罗、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二)制订实验地方农业农村部分统计视察项目及其统计视察制度;
(三)开展统计数据剖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效劳;
(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生长;
(五)监视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分统计事情;
(六)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职员治理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及其统计职员应当依法推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划定的行为。
统计职员举行统计视察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职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形、资料并纠正不真实、禁绝确的资料。
统计职员举行统计视察时,应当出示其所在部分揭晓的事情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视察。
第二十三条 统计职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事情相顺应的专业知识和营业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品德,对其认真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视察工具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认真。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及其事情职员有违反本步伐划定行为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验条例》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作为农业农村部分统计视察工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视察、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改动、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及其他相关证实和资料的;
(五)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未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的。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可以依据本步伐,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贯彻落实统计执律例则和制度,开展统计营业事情,落实提防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包管职员实力和事情条件等情形举行监视。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在统计事情中履职尽责并作出突出孝顺的单位和职员给予转达表扬,对报送不实时、数据质量差等履职不力的,给予转达品评。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执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安排的统计视察使命保存严重问题的,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予以约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步伐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